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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湖州区征税私有财产农地住宅补偿金配套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税私有财产农地住宅补偿金犯罪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地管理法》和《宁波市征税私有财产农地住宅补偿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此区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在此区区划范围内,因公权力需要征税私有财产农地牵涉住宅或其革质补偿金收容的(以下简称拆迁住宅补偿金),适用本配套措施。

第三条 区天然资源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此区区划范围内拆迁住宅补偿金的实行组织工作;区城建、财政、地税、住建、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司法、风险防范、人力社保、政务、城管、审计、文广旅体和卫等行政行政部门应协同搞好拆迁住宅补偿金组织工作;镇人政务府(市中区联络处)、()民理事会应搞好迁址动员组织工作。

第五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补偿金人是指承担拆迁住宅补偿金具体组织工作的镇人政务府(市中区联络处)等机构;被补偿金人是指被征税农地牵涉补偿金的住宅或其革质的合法所有权人。

第九条 补偿金人应依照本配套措施的明确规定,对被补偿金人给予补偿金和收容;被补偿金人应在明确规定的签下期内完成签下并依照协议约定迁址。

第一章  补 偿 管 理

第六条 区天然资源行政部门报请补偿金人审定实行范围后发布公告。公告范围内应执行下列明确规定:

(一)严禁办证户口的迁入、水表,但因出生,结婚,函授生高等院校学生回祖籍入驻,老干部相关人员回祖籍入驻,军转退军人回祖籍入驻,Wassy相关人员回祖籍入驻等原因另行办证进村的除外;

(二)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住宅和革质,已取得修路核准文件但尚未竣工的,停止建设;

(三)严禁抢栽TDATE200盆景果树、亭台楼阁和喷水池等;

(四)严禁办证住宅的买卖、交换、新纶科技、受赠、水表、租赁、抵押等;

(五)严禁变更住宅和农地商业用途;

(六)严禁办证注册登记;

(七)严禁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金费用的犯罪行为。

原告自行实行上述犯罪行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违反第六款明确规定擅自办证手续的,均严禁作为补偿金收容的依据。

第六条 补偿金人应报请村(居)民理事会对实行范围内的住宅土地权属、面积、商业用途,以及被补偿金人家庭人口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报告予以公示。

区公安部门、住建、天然资源、风险防范、政务、卫、地税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提供更多户口、修路审批、不动产登记、备案、婚姻、贫困家庭、纳税等信息。

被补偿金人应如实申报并提供更多住宅及农地土地权属数据资料、户口数据资料、贫困家庭断定、Russians断定等材料。被补偿金人应对所提交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正当性负责管理。

第六条 在拆迁住宅补偿金实行方案明确规定的签下期内,补偿金人与被补偿金人应依照经核准的拆迁住宅补偿金实行方案,就补偿金收容等事项签订拆迁住宅补偿金收容协议。

第九条 被补偿金住宅补偿金价值由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时点为拆迁住宅补偿金实行方案公告之日。

被补偿金人或者补偿金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区拆迁补偿金评估专家理事会申请鉴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金人按多数原则协商确定,也可采取摇号等方式随机确定。

第十条 有关部门应对被补偿金住宅的商业用途和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调查认定,认定结果应进行公示。

(一)被补偿金住宅的商业用途,按以下原则认定:

1.个人通过宅基地审批建造的住宅属于住宅用房及附房;

2.农机具存放、家禽家畜饲养场所和其他副业生产设施属于农业生产用房;

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修路核准文件或住宅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办公等商业用途的住宅属于非住宅。

(二)被补偿金住宅的合法建筑面积,依次按以下原则认定:

1.住宅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

2.无住宅所有权证但规划审批件明确建筑面积的,按规划审批的建筑面积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3.无住宅所有权证且规划审批件仅明确住宅层数的,按经审批的占地面积和规划审批的住宅层数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4.仅有农地使用证或用地审批手续(不含用地规划审批手续)的住宅,按确权登记或用地审批的住房占地面积和住宅层数三层作为上限结合实际确定。

(三)其他特殊情形由补偿金人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实行范围内的临时建筑、暂保使用建筑、农业生产用房及室外厕所、门斗等均不计入住宅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金。

抢栽TDATE200的盆景、果树、亭台楼阁、喷水池、住宅、装修和其它革质等不予补偿金,应自行拆除。

第十二条 被补偿金人在明确规定的期内,积极配合调查评估、签订协议、腾空住宅的,补偿金人可以给予被补偿金人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配套措施和标准按经核准的拆迁住宅补偿金实行方案执行。

第十三条  补偿金人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拆房施工。施工单位应按明确规定采取安全措施和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区天然资源行政部门和镇人政务府(市中区联络处)负责管理搞好拆房施工管理组织工作。

第十四条  被补偿金人迁址后,拆迁住宅补偿金收容协议应送区天然资源行政部门备案,被补偿金住宅应办证注销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金与收容

第十五条 住宅用房实行高(多)层公寓收容或者迁建收容,拆迁住宅补偿金实行方案应明确实行的补偿金收容方式。

实行高(多)层公寓收容的,经补偿金人与被补偿金人协商一致,也可以由补偿金人对被补偿金人实行货币化收容,由被补偿金人自行解决补偿金收容用房。

第十六条住宅用房补偿金应以合法有效的宅基地使用证(修路核准文件)计户,按户进行补偿金收容。宅基地使用证(修路核准文件)记载的户主(或住宅用房的继承人)代表该户签订拆迁住宅补偿金收容协议。

被补偿金人在实行范围内有多宗宅基地(国有出让农地除外)的,应合并计算住宅建筑面积,按一户收容。

出卖或者以受赠等形式转让住宅而形成无房户的不予收容。有宅基地使用证但住宅倒塌、灭失,或者住宅未建成但修路核准文件已失效,且不符合实行拆迁住宅补偿金时农村修路审批条件的不予收容。

第十七条  收容人口依照被补偿金人家庭常住户口人数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个收容人口:

()已婚尚未有子女的

()已领取贫困家庭证

被补偿金人家庭成员在此区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人员,可以计入收容人口:

()原户口在被补偿金住宅的现役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相关人员)

()原户口在被补偿金住宅的函授生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及中小学在校学生(含幼儿园);

()原户口在被补偿金住宅的监狱服刑相关人员;

()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在户口所在地无人赡养,并在被补偿金住宅范围内实际居住二年以上的被补偿金人双方父母;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

实行高(多)层公寓收容或者迁建收容,通知挑选收容用房或者宅基地截止日前,符合条件的收容人口因生育、婚姻报进村口的相关人员追加计入收容人口;挑选收容用房或者宅基地截止日后,报进村口的相关人员一律不计入收容人口。实行货币化收容,签订拆迁住宅补偿金收容协议后或者签下期限截止日后报进村口的相关人员,一律不计入收容人口。

第十八条 行高(多)层公寓收容的,其收容的建筑面以下简称收容面积,以经依法认定的原住宅用房建筑面以下简称原合法面积结合被补偿金人家庭的常住户口人数依照下列收容标准确定:

0人户依照原合法面积收容。

12人户,原合法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收容面积为40平方米;原合法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依照原合法面积收容。

3人户,原合法面积不足55平方米的,收容面积为55平方米;原合法面积超过55平方米的,依照原合法面积收容。

4人以上户,原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8平方米的,依照人均面积18平方米收容;原合法面积超过人均18平方米的,依照原合法面积收容。

第十九条  实行高(多)层公寓收容的,由补偿金人提供更多成套住宅收容被补偿金人。原住宅依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收容用房依照重置价格,进行结算;收容面积超原合法面积的部分,在收容标准范围内的,依照住宅成本价结算,高于收容标准的,依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收容用房因自然间不可分割而使总收容面积增加在五平方米以内的部分,依照住宅成本价结算。

收容用房应符合国家明确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并有相应的通水、通电、排污等附属设施。

第二十条  实行高(多)层公寓收容的被补偿金人,在拆迁住宅补偿金实行方案确定的签下期内,可以选择货币化收容。

货币化补偿金面积依照收容面积确定,或依照如下方式确定,超过收容面积的部分作为奖励。

依照被补偿金人家庭属于实行范围所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数量确定:1人及以下的依照180平方米确定;23人的依照270平方米确定;45人的依照330平方米确定;6人及以上的依照人均66平方米确定。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人口数量:

1.离异无房、寄居、寄养、寄读等户口挂靠的相关人员;

219981231日后,将集体农地住宅用房以调剂、出卖、受赠或者新纶科技等方式处置给家庭常住人口以外成员,造成无集体农地住宅用房的相关人员;

3.在其他地方有农村修路或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划拨农地住宅用房的相关人员和已享受公房分配、Russians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未退租)等住房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若计入人口数量的,应扣除已享受面积。

4.已享受一次性住房补贴的相关人员,若计入人口数量的,应扣除已享受金额。

5.在私有财产农地住宅补偿金(拆迁)中享受过高(多)层公寓收容、迁建收容或者货币化收容的相关人员。

货币化收容单价由评估机构参考周边类似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确定。货币化收容单价的价值时点为拆迁住宅补偿金实行方案公告之日。

货币化收容款根据货币化补偿金面积结合货币化收容单价扣除相应的高(多)层公寓收容用房结算价款后进行计算。

第二十一条  采取迁建收容的,被补偿金住宅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补偿金,由被补偿金人在城乡规划和农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补偿金人负责管理迁建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或支付相应的建设费用。

采取迁建收容的,其收容面积依照拆迁住宅补偿金所在地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执行。

集中收容的,收容房应按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立面、统一层高、统一配套的原则建设,由镇人政务府(市中区联络处)和村民委会监督实行。

第二十二条  采取迁建收容时需要临时过渡的,补偿金人应当支付临时过渡费或者提供更多临时过渡用房。

临时过渡时间从被补偿金住宅腾空交付之月起计算至宅基地抽签放样后第12个月止。因被补偿金人原因延期收容的,相应的延期时间不计入临时过渡时间。

被补偿金人搬家时,由补偿金人按户发放搬家补贴费。

第二十三条  住宅用Russians作非住宅用房,仍按住宅用房补偿金。已领取注册登记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并实际用于经营,配合签下的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章 非住宅用房补偿金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修路核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为商业、办公等商业用途的非住宅用房实行货币化补偿金收容,货币化补偿金收容金额依照被拆除住宅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三倍或依照以下标准从高补偿金:

(一)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的住宅补偿金费;

(二)非住宅迁址补贴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200元/平方米

(四)农地前期开发成本(包括挖填方等所有费用,按同地段工业基准地价的80%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出租(出借)住宅(非住宅)用房的,补偿金人对承租(借用)人不予收容,不予补偿金。

第二十六条  本配套措施2021628日起施行,《湖州市征税私有财产农地住宅补偿金配套措施》临政函〔201716同时废止。此区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配套措施不一致的,以本配套措施为准。本配套措施施行前已获得住宅拆迁实行方案审批的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纪委,区人武部,区各群众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区各民主党派。

宁波市湖州区人政务府办公室               20216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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