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都可以(企业破产未到期债务)实务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未到期且未实缴出资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还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吗?,乐享资源网,

序言

2013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子证券法》修改,将原先的实收制改成所夺制,进一步降低子公司注册登记准入门槛。实践中,大多数以下简称子公司法里明确规定的小股东实收筹资时限为数十年或者较长时限之后,而小股东所夺筹资(即尚未实收)后出让子公司股份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更有大有人在子公司小股东利用子公司注册登记资金所夺制度和小股东时限自身利益蓄意躲避债务,瞒天过海。

在注册登记资金所夺制中,一般而言为保护子公司小股东的时限自身利益,债务人以子公司无法偿还即将到期债务为由,允诺未届筹资时限的小股东在未筹资范围内对子公司无法偿还的债务分担补充索赔责任的,人民检察院未予全力支持;但在某一情况下,为了为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对子公司小股东的时限自身利益不予驳斥,全力支持债务人主张小股东筹资快速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营企业宣告物权法》明确规定,在宣告破产流程中小股东筹资时限快速即将到期,实践中常用的事例是驳斥宣告破产民营企业的现有小股东时限自身利益。那么子公司步入宣告破产流程后,未即将到期且未实收筹资即出让股份的原小股东,在宣告破产流程中还须要分担筹资权利吗?

在生前帮助TNUMBERA81辩护律师承办的一起宣告破产托管刑事案件中,人民检察院认为若小股东在若非子公司对外债务且无能为力偿还的情况下仍出让未届筹资时限的股份,则增加了子公司注册登记资金实收妥当的风险,该行为严重侵害子公司及债务人的自身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为保护。

此案概要012009年7月9日

江门市某红木家具有限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成立。

022019年3月12日

A、B分别与C签订《股份出让合约》,共出让C在子公司的100%股份,同时决定子公司注资至200多万元。A所持子公司45%股份,相关联所夺90多万元,实收筹资13.5多万元,筹资时限为2040年1月1日;B所持子公司55%股份,相关联所夺110多万元,实收筹资16.5多万元,筹资时限为2040年1月1日。

032019年11月20日

A将其在子公司的全部股份零对价出让给B。

042021年6月4日

高等法院司法机关判决立案子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案,并选定老佛房产公司担任管理人,负责子公司的宣告破产托管工作。

05子公司步入宣告破产流程后

管理人以原小股东A、现任小股东B未所夺筹资且所夺时限快速即将到期为由,要求其在各自未缴筹资范围内履行筹资权利,并要求B 对A的筹资权利分担连带责任。

06最终判决

本案经江门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审理,最终判决,原小股东A缴纳未缴筹资76.5多万元,现任小股东B履行未缴筹资93.5多万元并对原小股东A的筹资权利分担连带偿还责任。

诉讼策略

针对未筹资的小股东,一般情况下是起诉现任小股东履行筹资权利。管理人在制定本案诉讼策略时,考虑到本案现任小股东的偿还能力及原小股东以零元出让股份的特殊性,对股份出让行为发产生了质疑。管理人发现部分债务人债权发生时间与原小股东在任时间(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11月21日)重叠,在结合分析原小股东出让股份的时间点、之前各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点等基础上,初步认为原小股东在未实收筹资的情况下出让股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蓄意,且对债务人合法权益造成影响。于是,管理人将原小股东、现任小股东均列为被告起诉,要求原小股东、现任小股东在履行筹资权利。举证重点在于证明被告原小股东存在躲避债务行为的蓄意。

刑事案件分析

本案有四个关键点:1.子公司部分债权形成于原小股东持股期间,原小股东出让股份后仍担任子公司监事;2.原小股东在若非子公司经营及债务状况下无偿出让股份;3.子公司司法机关步入宣告破产托管流程,导致的后果为小股东所夺筹资快速即将到期,而出让小股东未完成实收筹资;4.法庭调查中通过向现任小股东针对性发问,了解到原小股东的亲属在原小股东股份出让后仍参与子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

该案中高等法院认为,小股东并非在任何时候都享有时限自身利益,小股东不得滥用筹资时限躲避债务、侵害子公司及债务人合法权益。若小股东在若非子公司对外债务且无能为力偿还的情况下仍出让未届筹资时限的股份,则增加了子公司注册登记资金实收妥当的风险,该行为严重侵害子公司及债务人的自身利益,不应得到法律的为保护本案中,虽然原小股东将其股份出让给现任小股东时,其筹资时限未届满,但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原小股东的股份出让行为属躲避债务行为,在出让人未按期缴纳筹资的情况下,出让小股东仍应对其原所夺的筹资分担责任。

子公司注册登记资金所夺制中,小股东虽享有筹资时限自身利益,但事实上小股东所夺筹资是对社会作出的承诺,也是债务人对子公司偿债能力的预期。因此,已出让股份的小股东是否仍分担筹资权利,应结合小股东的股份出让行为是否侵害宣告破产民营企业及债务人的自身利益。对所夺筹资的小股东在所夺筹资时限前,企图通过出让股份来到达躲避债务的行为,未予为保护,小股东仍对其原所夺的筹资分担责任。

办案心得01

重视实收筹资审查,深入了解民营企业情况管理人通过梳理子公司工商档案资料、访谈债务人、梳理债务人资料等方式对子公司筹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原小股东A、现任小股东B未全面履行筹资权利,子公司尚有170多万元未完成实收。原小股东A在未完全履行筹资权利情况下将其在子公司的全部股份零对价出让给现任小股东B。另外,在债权申报阶段,管理人发现部分债务人债权发生时间与原小股东A在任时间重叠。

02

缓和欠薪职工情绪,积极开展追收工作。通过前期对债务人财产情况、债权债务调查以及审查债权等环节,对债务人状况有更客观、更深入的了解,因本案涉及职工债权,职工情绪不稳定,管理人耐心解答职工疑问、接待来访职工、稳定职工情绪。同时,管理人积极开展追收工作,向未履行筹资权利的小股东寄送催缴筹资函件,陈述管理人查明其未缴筹资的事实、通知其限期履行筹资权利以及告知不履行筹资权利的法律后果。

03

制定缜密诉讼策略,梳理刑事案件关键证据。经催告,原小股东A、现任小股东B仍未履行筹资权利,管理人在债务人会议上将相关情况向债务人不予披露,并制定诉讼方案提交债务人会议表决。管理人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债权情况、债务人的资产情况、预计的宣告破产费用、诉讼费用、追缴的难易程度和现任小股东的筹资能力等因素,以原小股东A、现任小股东B未所夺筹资且所夺时限快速即将到期为由,要求其在各自未缴筹资范围内履行筹资权利,并要求B 对A的筹资权利分担连带责任。在举证阶段,管理人综合证据并依据法律明确规定,重点整理了原小股东蓄意出让股份的意图和表现,包括子公司部分债务在原小股东持股期间产生、原小股东出让股份后一直担任子公司监事、原小股东的亲属签订厂房租赁合约并在原小股东股份出让后仍参与经营等等,以此证明原小股东在知晓子公司债务情况下,蓄意出让股份以规避子公司债务。

04

认真对待衍生刑事案件,维护各方合法合法权益。债务人与债务人的合法合法权益均是管理人须要为保护的对象,在诉讼中,基于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主动出示已了解与掌握的全部客观证据,以帮助法官查明刑事案件事实,做出公正判决,以此公平维护债务人及债务人的合法合法权益。

供稿 | 方宇松

排版、视觉 | 品宣工作组

审核、校对 | 群豪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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